封头管帽的使用特征1、封头管帽的不透光性。管材管件应不透光。2、封头管帽的卫生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此项可检查卫生检验部门对管材管件的卫生性能检验报告。3、封头管帽系统适用性。管材与管件连接后应通过8760小时内压和5000次热循环两项组合试验。4、封头管帽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性能。静液压试验、熔体质量流动速率、静液压状态下热稳定性试验以及管材的纵向回缩率、简支梁冲击试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此项可检查材料的检验报告内容及复试报告内容。5、封头管帽的管径和壁厚。根据GB/T18742.2-2002国家标准,管材按尺寸分为S5、S4、S3.2、S2.5、S2五个系列。封头管帽系列S与公称压力有相应的对应关系,管材规格用管系列S、公称外径dn*公称壁厚en表示,主要检验管材的公称外径、平均外径以及与管系列对应的壁厚、封头管帽的承口尺寸与相应的公称外径。6、封头管帽外观。管材的色泽应基本一致,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凹陷、气泡和其他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不应含有可见杂质;管件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裂纹、气泡、脱皮和明显的杂质、严重的缩形以及色泽不均、分解变色等缺陷。
封头厚度定义
GB150及有关封头标准的厚度定义不甚合理,主要体现在容器和封头成形后的厚度要求上,对凸形封头和热卷筒的成形厚度要求不得小于名义厚度减钢板负偏差(δn-C1),由此可能导致设计和制造两次在设计厚度的基础上增加厚度以保证成形厚度。为此,曾经提出了较小成形厚度的概念:热卷圆筒或凸形封头加工成形后需保证的厚度,其值不小于设计厚度。也就是说设计者应在图纸上标注名义厚度和较小成形厚度(即设计厚度δd),这样使得制造单位可根据制造工艺和原设计的设计圆整量决定是否再加制造减薄量。这种厚度的定义和标注是截止2013年国际压力容器界的流行方法,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解决。